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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TV6就超前点播采访格韬执行主任杨红伟

作者:CCTV6

来源:CCTV6

发布时间:2026-10-05 05:54:05

杨红伟律师
北京格韬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东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摘要】
近日,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约谈爱奇艺、腾讯视频等11家音视频平台,对平台“增设收费项目”、“自动续费扣款未提醒”等9方面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其中对于网友“反感呼声”强烈的“超前点播”模式,我们的记
【关键词】
腾讯 北京格韬律师事务所

近日,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约谈爱奇艺、腾讯视频等11家音视频平台,对平台“增设收费项目”、“自动续费扣款未提醒”等9方面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其中对于网友“反感呼声”强烈的“超前点播”模式,我们的记者独家采访了消费者、专家、律师和媒体人士。

究竟这种模式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呢? 



CCTV6经剪辑后采访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无论进行何种提示,协议内容都无权对购买者的消费权利进行减损的修改,减损消费者权利必须征得消费者同意,只有消费者本人有权决定是否放弃自身权利。


未剪辑前采访内容:

第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视频网站引导消费者购买VIP服务时所看到的广告内容具体而确定时,该等广告构成一项要约。消费者因该等广告而购买VIP服务时,协议内容应当与该等广告内容保持一致。

第二、 购买相关VIP服务时的协议内容应当置于显著位置,且协议文本必须设置阅读时间,并应当将与商业广告内容不一致及有差异的部分特别在最上端进行醒目提示与单独展示,然后方可进入协议的下一步阅读。不得利用冗长的协议文本与消费者无暇阅读的矛盾,误导消费者轻信广告内容就是协议内容。如果视频网站的广告内容具体而确定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在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即商业广告作为合同内容。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无论进行何种提示,协议内容都无权对购买者的消费权利进行减损的修改,减损消费者权利必须征得消费者同意,只有消费者本人有权决定是否放弃自身权利。

第四、相关视频网站的不恰当做法,的确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以及合同权利。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五项、第七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市场监管行政部门应当对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人物简介】
杨红伟律师,北京格韬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东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杨红伟律师长期专注于重大商事案件及其再审申诉纠错及综合解决,代理国内某龙头企业案件曾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杨红伟律师以其科学而独特的方法论、成长论、价值观,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高级人民法院诸多难度系数极高的国内龙头企业再审申诉纠错案件中成功翻案,被评价为"一个追寻唯一正解的破局者,一个重构商业正义的挑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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